怀孕被公司降薪这种行为合法吗?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朱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成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约定基本工资每月1.4万元。入职几个月后,朱女士怀孕,因孕期检查、贫血等原因请假住院。公司不仅不批假,还将朱女士的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降至4千元。此后,公司又以朱女士旷工、工作失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孩子出生后,朱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科技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于是,朱女士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部门说法
南海区总工会提醒,《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产假期间合同到期怎么办?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产假期间超量工作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倘若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吗?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有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信息推送
5月11日至12日,南海区总工会、南海区司法局联合举办“情系职工·法到身边”主题微信学法大赛活动,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