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投标文件应安排好充足时间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载明: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6月1日13:30分。开标当天A供应商授权代表于6月1日13:27分抵达开标现场。但工作人员告知其开标室的钟表时间为13:31,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A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不满收到的回复,于是向财政部门投诉,要求该项目废标、重新采购。最终,财政部门受理后以采购文件规定“开标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在开标厅公开进行,开标时间以开标室钟表为准,不得提前或无故延后”为依据,判定A供应商投诉不成立。
■部门提醒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实践中确实有很多供应商因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晚于开标时间而未能参与某些项目,所以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应合理安排好充足的时间。
■相关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整理/南海融媒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