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曹某开设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又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提起公诉。
■部门说法
根据《反间谍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案例中,曹某售卖的无线摄像笔、GPS跟踪定位器等设备都属于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机关可予以没收。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曹某违法售卖无线摄像笔、GPS跟踪定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相关法条
《反间谍法》
第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六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