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答统计检查查询书企业被罚1万元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统计部门对某公司上报的《财务状况》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存疑,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的日期前,提供相应统计报表指标填报依据。但该公司并未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做出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统计部门针对该公司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部门说法
南海区统计局提醒,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向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统计资料。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