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网约车车险会赔偿吗?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2021年6月12日晚,王某驾驶私家车外出,从事网约车运营工作。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返回自家小区地下车库时,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前,王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正在停车场,车上仅有车主一人,并未载有付费乘客,且车辆登记状态为非运营车辆。该赔偿责任应由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承担。
甲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针对刘某的损失,甲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王某将私家车由“家用”性质改为“营运”性质,使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因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定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应由王某承担。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