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犬咬伤他人主人要担责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成某及其女友在小区内因故与刘某发生争执,刘某携带的犬只(犬种:卡斯罗)对成某扑咬,造成成某受伤,导致其衣物、眼镜破损。事发后,成某至医院就诊,并自行支付了医疗费用。
经查发现,刘某饲养的犬只,至事发前未办理《犬类饲养证》验证手续,且刘某饲养的意大利卡斯罗犬属于重点限养区禁养犬。事后,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33257元。
法院审理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部门说法: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此提示各位养犬人,不要饲养明令禁止饲养的犬类,养犬后应当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外出遛狗时应使用犬绳牵引,必要时为犬只戴上嘴套,避免发生犬只伤人或惊吓他人的事件。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
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