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不可直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某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底注册,经营范围为代办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财务、税务、企业管理、商品信息咨询。2023年,经相关部门查实,该个体工商户存在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违法行为。
对此,相关部门向其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或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即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并申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方可继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表示不解,作为合规合法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何不能直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呢?
■部门说法
南海区会计学会提醒,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综上,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但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律中的企业范畴,是重要的市场主体。
最终,经过相关部门的耐心解释,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向工商部门申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同时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许可项目:代理记账。并按相关要求提交了资料,成功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