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家人财物也算违法吗?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16岁高二年级学生小海,沉迷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父母多次教育无果后,便断了其经济来源。某天,小海趁父母不在家,偷走了家里的8000元现金。小海的父母发现后,便追问小海是不是他拿的。偷走的现金已被小海赌博挥霍光了,害怕被责备的他便一口否认。
于是,小海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将嫌疑目标锁定在小海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小海不得不承认钱是他偷的。小海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侦破后,小海的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己的孩子,认为自己子女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算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将小海予以释放。有市民对此提出疑问,偷窃家人的财物也是违法行为吗?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此外,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也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