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买社保
用人单位将面临什么后果?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黄某于2016年3月入职某铝业公司从事挤压工作,但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现黄某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没有购买社保的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以及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就上述诉求,黄某曾多次与铝业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沟通未果,于是向大沥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一体中心申请调解。
■部门说法
大沥镇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而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没有购买社保的法律责任等规定,秉承调裁审调解工作“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信念,从清晰了解职工、企业双方的诉求,到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建议,再到充分沟通找出双方都能接受或满意的方案,最终促使调解成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解决劳资纠纷等矛盾纠纷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在此亦提醒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劳动报酬,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等工作。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