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批准离开居住地社矫对象被行拘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社区矫正期间,他不配合日常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报到,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被依法给予训诫。后叶某以回老家办理婚事为由,申请离开驻地,因不能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未获批准,但他仍擅自离开,情节较重,被依法作出警告处罚。
离开驻地市期间,叶某无视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和工作人员的劝返告之,事后也未能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情节严重,最终经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执行行政拘留10天。
■部门说法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向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及时通知处理结果”。
《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信息化核查等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信息化核查等规定,情节严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本案中,叶某不仅违反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而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还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返回,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挑战法律的权威和底线,最终要以被行政拘留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