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童私买手机家长可以要求退款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岑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发现自己十岁的孙子,在某手机店花1800元购买了手机,到手机店要求退货时,却遭到商家拒绝。经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岑某的孙子确实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到店购买手机,商家不为其退货的原因在于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不存在强买强卖的行为。请问上述行为有效吗?
■部门说法
桂城街道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购买手机的消费者只有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花费1800元购买手机的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与其年龄段不相适应。此外,消费者的监护人对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也未予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岑某孙子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商家应予退货退款。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