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店无证美容师无证警告并罚款


南海普法
近日,南海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某日用化妆品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下,对外经营生活美容服务项目达11个月,并且该店两名生活美容师均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两个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5500元的行政处罚。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提醒,案例中的化妆店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范畴,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下开展生活美容服务,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该化妆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属于从重情节,罚款金额最高达30000元。
另外,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需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在此提醒广大公共场所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依法经营方为正道。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