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未经专利人许可产品属侵权行为


南海普法
2022年3月,原告王某认为佛山某五金商行侵犯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及维权费用合计25万元。南海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法院委托,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沟通了解到,被告认为其仅是销售商并非生产商,而且并不清楚涉案产品是专利产品,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
调解员遂向被告进行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亦同理,即使不是生产商,但有许诺销售、销售的行为,即构成侵权。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查阅被告提供的证据后,分析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抗辩难以成立,判断败诉风险较大,于是把相关分析结果以及败诉承担后果与被告进一步说明,建议被告争取与原告达成和解。
此外,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同时结合法院判赔同类型案件金额,建议原告适当下调和解金额。
反复沟通后,最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被告在2022年3月31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和解款48000元,并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文/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