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倒渣土被顶格罚款5万元


南海普法

经南海区住建水利局执法人员查明,某公司租赁了西樵某集体土地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租用的土地用作堆场倾倒渣土。涉案地块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南海区住建水利局依法责令该公司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自行清理全部倾倒的渣土,恢复原状,并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南海区住建水利局提醒,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的规定,涉案地块全部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此外,涉案地块的最高地面高程6.238米(1985国家高程)低于该位置设计洪水位的高程8.39米(1985国家高程),在此堆土对行洪构成妨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鉴于涉案总倾倒渣土土方量为360.10立方米,且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南海区住建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
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以及《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防洪法方面第四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6.倾倒垃圾、渣土在100立方米以上,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自行清理全部倾倒的渣土,恢复原状,并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文/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