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向排水设施排污最高罚50万元

南海普法

经南海区住建水利局执法人员查明,桂城某项目工地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曾将污水直接排入三圣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建设单位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迅速着手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等,南海区住建水利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建设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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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