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全生产经营单位要被处罚
南海普法
西樵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西樵某五金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有两名员工正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其中员工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审,其操作证已失效。此外,该厂未对这两名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未对其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资料进行归档。
该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加强对其是否持证上岗、定期复审等情况的监管,是安全管理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如实记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留存资料档案备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亦是安全管理者的义务。
文/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