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决定的公告
附件2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范围示意图
为推进南海区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的建设。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征收范围
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桂城叠南长塘边厂房,具体征收范围详见本决定所附征收范围图。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的征收部门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委托实施单位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和补助。
南府〔2022〕131号
六、征收实施
(一)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与搬迁时间。
(二)该项目征收搬迁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30日内),具体房屋的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迟于上述搬迁期限。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南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所附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南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信息公开
被征收人可向桂城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港路10号,联系人:梁先生,电话:0757-86791028)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有关事项。本公告及附件内容同步在本府门户网站“南海一点通”中的“政务公开”栏目/“通知公告”子栏目/“公示”二级子栏目项下公示,被征收人亦可点击http://www.nanhai.gov.cn/网址浏览相关栏目获取所需信息。
附件:
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2.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范围示意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项目的建设,完善周边交通配套,现需征收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桂城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桂城叠南长塘边厂房,具体征收范围详见本决定所附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项目的征收部门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委托实施单位为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搬迁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及面积的核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面积、用途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为准。
五、房屋分类及面积的核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信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结果为准。
六、征收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
1.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给予补偿。不动产登记簿没有确权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不予补偿。
2.建(构)筑物的补偿
(1)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所有建(构)筑物(含水电设施、装修等建设费用)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附属物补偿:水井、围墙、挡土墙、水泥地面、室外棚架、化粪池、水池、树木等房屋附属物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搬迁补偿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备由评估机构作搬迁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2)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4.因征收厂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被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原则上按照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一次性补偿6个月。
5.工人安置费用补偿
(1)人数核定:由该单位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在社保部门登记的人数确定或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定的企业员工工资支付人数确定。
(2)补偿标准:按本方案公告之时政府部门已发布的最新当地职工月人均工资标准作为月均补偿标准。
(3)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补偿期限:因征收引起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按实际受影响人数补偿,补偿6个月。
6.搬迁补助
在规定期限前完成搬迁的,给予搬迁补助,按实际搬迁面积(以实际测绘建(构)筑物和堆场面积为准)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7.临时租金补助
由评估机构对临时租金标准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一次性补助12个月至被征收人。
(二)房屋(非住宅)产权调换1.调换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胜东路3号金域花园二区21座201室。
(2)物业性质为国有土地上配建物业。
(3)设计标准及面积:毛坯物业,建筑面积3870.84平方米,套内面积2992.84平方米。
(4)物业交付时间: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或者搬迁完毕后10日内交付。
2.房屋(非住宅)产权调换原则
(1)依照等值调换原则:即被征收的建(构)筑物(含水电设施、装修等建设费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总和,与调换物业(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水电设施等)进行等价值调换。
(2)被征收人先按第五条货币补偿核定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额收取相应补偿款,待收到征收实施单位有关缴款通知后再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调换物业的评估价格进行购买。
(3)由被征收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购买调换物业的面积(建筑面积),购买单价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调换物业的评估单价。
由于被征收人已经全额收取地上建(构)筑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已经是实测面积,不存在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
3.附属物补偿:水井、围墙、挡土墙、水泥地面、室外棚架、化粪池、水池、树木等房屋附属物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临时租金补助:由评估机构对临时租金标准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一次性补助12个月至物业所有权人。
5.搬迁补偿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备由评估机构作搬迁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2)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3)因征收厂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被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原则上按照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一次性补偿6个月。
6.工人安置费用补偿
(1)人数核定:由该单位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在社保部门登记的人数确定或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定的企业员工工资支付人数确定。
(2)补偿标准:按本方案公告之时政府部门已发布的最新当地职工月人均工资标准作为月均补偿标准。
(3)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补偿期限:因征收引起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按实际受影响人数补偿,补偿6个月。
7.临时安置补偿
按实际搬迁面积(以实际测绘建构筑物和堆场面积为准)计算,由评估机构按相关标准进行评估或按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作为补偿依据,补偿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止。
8.搬迁补助
在规定期限前完成搬迁的,给予搬迁补助,按实际搬迁面积(以实际测绘建(构)筑物和堆场面积为准)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9.办证费用
调换物业产权证的办证费用(纳入征拆成本)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至原产权人的名下(若原产权人已故,则办至合法继承人名下)。
七、奖励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时间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如下奖励:建(构)筑物的补偿总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按建(构)筑物的补偿总额20%计算奖励;补偿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建(构)筑物的补偿总额10%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500万元。
以上计算奖励的补偿总额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临时租金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工人安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关于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及物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对其实施奖励,奖励标准如下:按核定的合法征收建筑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其他无证房屋按经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三)搬迁移交奖励
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建(构)筑物、签订《移交确认书》的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对其实施奖励,奖励标准如下:搬迁费用总额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按20%奖励;搬迁费用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500万元。
以上计算奖励的补偿总额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临时租金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工人安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在完成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励。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未按期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八、补偿款及奖励金支付(一)补偿款支付
1.在签约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将土地证、房产证及相关的合同证照等资料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在收取补偿款时应出具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3.委托他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收取补偿款的,应出具公证书或见证书;若只提供委托书,则委托人签署委托书时须有2名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场作证。
(二)奖励金支付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及物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奖励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并交付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搬迁移交奖励金。
九、对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征收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评估、确认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方案由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于海五西路(文华北路—南一路)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