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篇——
社矫对象漠视监管被行政拘留10天


南海普法
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社区矫正期间,他不按规定报到,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且不配合日常监督管理。此外,叶某以回老家办理婚事为由申请离开执行地佛山市,因不能出具证明材料未获批准,但他仍擅自离开。离开佛山市期间,叶某无视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和工作人员的劝返。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五十八条“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向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及时通知处理结果”。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其脱离监管的情形,
给予相应处置。虽能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但其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情节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中,叶某不按规定报到,违反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被依法给予其训诫;其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的行为,被依法作出警告处罚,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返回的行为,情节严重,最终经提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给予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