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篇——
业主物业闹矛盾悉心调解化纠纷


南海普法
丹灶镇某小区业主符某向物业反映,自家房屋电路出现问题,要求物业派人维修,但被告知房屋已过保质期,需收取维修费用。符某认为不合理,加之此前物业未能妥善解决其房屋的精装问题,使得矛盾激化,双方发生了争执。
不久后,符某再次前往小区物业管理处协商解决方案,仍无果,他因情绪激动踢烂了物管处的玻璃门,物管处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后报警。受当地民警中队委托,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前往民警中队,就玻璃门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符某对物业的做法不满,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对损坏的玻璃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也指正了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在服务范围内的房屋问题,物业应积极协助业主解决。若是开发商遗留的问题,物业也应配合业主联系开发商寻求解决办法,不能以“踢皮球”态度对待。
调解员还建议,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应指引业主成立业委会或建立楼长制度,以便业主集中反馈问题,及时预防和处理矛盾纠纷。此外,针对符某反映的电路维修和洗手盆防潮板更换问题,经调解员与物业沟通后,物业表示15天内会派人上门处理。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