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续约仍租用视为不定期租赁
南海普法
周某承租了苏某的房屋居住,签订一年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合同,但周某仍在苏某的房屋居住且每个月按时交租,苏某也默认周某续租。苏某欲卖出房屋,提前通知了周某搬离后退还房屋钥匙。周某愿意搬走,但提出需要时间收拾整理。其后,因周某未及时清理物品,苏某长期在外工作未能及时验收房屋,遂没有退还房屋押金给周某。
苏某认为双方并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作为房屋所有者,他有权出卖房屋及更换房屋门锁,遂自行更换房屋门锁,周某也因此没有退还房屋钥匙以及处理剩余家具。双方就钥匙和押金的退还问题争执不下。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李础良、张惠燕提醒,根据《民法典》第734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租赁期满后,苏某与周某双方未签订新合同,但周某继续交租金居住,苏某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视为双方达成不定期租赁合同,任一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最终,经过调解,苏某与周某达成和解签订协议。
案例中的双方当事人未能及时面对面沟通,导致误会产生,引发纠纷。李础良、张惠燕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当事人应该加强沟通,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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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