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动工开发满两年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南海普法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发现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所属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出现闲置情况,为工业用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立案开展闲置土地调查。
经自然资源部门实地调查及属地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宗地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地块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符合第53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件,确定为闲置土地。根据第53号令第二条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第5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案中,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所属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公司对土地没有开发意愿,造成土地闲置不存在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纯属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最终被执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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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