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扣留车辆公告
道路交通违法扣留车辆公告
(2021
年第十三期)
1.以下车辆在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因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其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未按法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公告三个月,相关当事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请悬挂以下号牌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其它车辆合法来历凭证,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各中队和巡逻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3.此公告同时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的官方网站发布。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