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扣留车辆公告
道路交通事故扣留车辆公告
(2021
年第三期)
1.以下车辆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因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其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请悬挂以下号牌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其它车辆合法来历凭证,前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各中队接受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公告三个月,相关当事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或者领取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此公告同时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的官方网站发布。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