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还是“非法占有”?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法援律师抽丝剥茧式分析 让被告人罚当其罪

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投资资金并挪作他用,但一直有还回款及分成,这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招丽贞接到这宗民刑交叉案件后,通过分析,正确厘清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让被告人李某某得到应有处罚,不偏不倚、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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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且骗取的数额巨大,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南海区人民法院通知南海区法援处指派律师为李某某提供辩护。接受南海区法援处指派后,招丽贞马上会见被告人李某某,了解详情。
2018年11月,李某某与受害人丁某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协议》,并使用其伪造的印章伪造客户订货单,骗取丁某出资774845元,约定按利润总额的20%给予丁某分成。
此后,李某某将骗取的资金用于放贷和其他投资,但一直有向丁某还款,包括投资回款及分成。后由于李某某的实际投资项目亏损,其通过书面文件向丁某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支付巨额违约金,最终李某某因无力支付高额投资回款及违约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招丽贞分析,法院一旦认可检察机关对李某某的指控,李某某恐怕会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我详尽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后,发现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在招丽贞看来,李某某的行为是非法占用,而非非法占有,其中前者有返还资金行为,后者没有返还资金行为,两词只有一字之差,但定性量刑相差千里。
庭审时,招丽贞向法院提出,李某某虚构出资项目骗取受害人出资后用于其他投资项目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她向法官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表,以印证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此番用民事判决观点否定控方的证据,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为保留对李某某自首情节的认定,招丽贞以李某某对法律认识或理解有误为由,仅对罪名的定性发表独立辩护意见,即认为李某某实施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0年8月29日,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仅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同时认定李某某的自首情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援处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需要承办律师从证据中抽丝剥茧,在充分衡量法律风险后,大胆求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出承办律师较强的职业素养。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量刑适当是刑事案件审理的目标,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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