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2日,赵某在佛山市南海某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光电公司”)处不慎压伤右手,因疼痛、肿胀入院治疗,双方没有办理入职手续,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光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将赵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药费。赵某治疗结束出院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其第一天到公司上班就受伤,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光电公司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法院审理认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赵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与光电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2019年3月1日,赵某联系光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当天双方已经就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进行了磋商。2019年3月2日,赵某按光电公司的要求投入工作,可以认定赵某与光电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光电公司称:“不知道谁
将赵某带到公司,也不知道赵某怎么受伤,但在赵某受伤后将其送去医院并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但未能对赵某当日出现在公司并受伤的原因以及送赵某去医院并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教师、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叶辉华: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赵某与佛山市南海某光电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019年3月1日,双方已就赵某入职光电公司的详细内容进行了协商,3月2日,赵某依据光电公司的安排开始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光电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赵某与光电公司
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营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入职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不能仅通过口头约定职工入职工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然可以确认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此外,招聘具有危险性的操作岗位的工作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入职培训,帮助职工熟悉机器设备的操作方法,避免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职工本人或第三人受伤。
文/珠江时报记者林一峰通讯员罗旎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