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篇——
固废检查造假 涉事公司被罚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在检查时没有如实反映本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并向执法人员提供虚假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合同。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后,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1万元。
■部门说法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七十条规定,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某公司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没有如实反映本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并提供虚假合同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有权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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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