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篇——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岗降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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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林某2012年4月入职某煤业公司工作,工种为瓦斯检查员,月工资为6000元,劳动合同期限到2021年1月10日止。2019年1月25日,该公司通知林某,因其年龄超过55周岁,故安排其转为井上岗位工作,月工资调整为2800元,如林某不愿意接受,则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经劳动仲裁机构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该公司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部门说法:近年来因调岗产生的劳动争议有所增长,究其原因,大多数是用人单位滥用用工自主权、调岗权造成的。南海区人社局、南海区总工会提醒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但对于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重大利益事项变更时,用人单位无权擅自调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合理调整。
相关链接:5月4日~5月31日期间,逢周六日,南海区司法局、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南海区总工会联合举办“和谐劳动你我他同心携力克时艰”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价值500元实物大奖、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本次学法大赛实物大奖由华南公证处提供赞助,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人社与你”“南海职工家”和“华南公证”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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