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酒类产品被罚 20万元
商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被重罚
2019年8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社区东胜新区某处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大量酒类产品,贴有“一喜石油”的标签纸、外包装标示“一喜石油酱香型白酒”字样的包装盒、空酒瓶、漏斗、酒勺、胶桶、贵州茅台镇封胶等物品,地面上还放有数十个金色酒瓶(瓶内装有白酒但瓶身无任何标签标识),此外现场的一个货架上摆放着21箱无标签的白罐白酒。
后经调查核实,该处为佛山
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仓库,该公司在这里从事酒类产品的分装、灌装、封口、贴标签、装盒等行为,且该单位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3500元。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该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对其罚款202500元。同时,对于该公司还存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为谋取经济利益,无良商家
抱着侥幸心理擅自生产假冒名牌酒类产品,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酒类产品的生产活动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酒类产品,属于较为典型的无证生产食品的案例。涉案酒类产品主要为白酒,是冒充名牌酒类产品用于销售。当事人采用分装、灌装、封口、贴标签、装盒等工序生产加工酒类产品,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发现。
区市场监管局一直强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引导,不定期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并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更好地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守法经营。由于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呼吁群众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后,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文/珠江时报记者邓海莹通讯员谭雪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