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篇——
债权文书公证保障债权人权利

南南海海普普法法

南南海海公公证证

■案例简介
两年前别人向钱先生借了一笔款,约定两年后归还,双方到公证处对借贷合同以及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办理了公证。两年后,借款人赖账不还钱,钱先生未能如期收回借款。经多次追讨无果后,钱先生将当初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及有关材料提交给公证处,公证处依照双方当事人当初所约定的方式对未履行债务的情况进行核实,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强制执行没有提出异议,于是公证处向钱先生出具了执行证书,由钱先生凭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部门说法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钱先生凭两年前经过公证的并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及有关材料,不用打官司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了,这为他追讨债权省去了走诉讼程序的麻烦。
可能大家遇到过手里有借条,但是无论怎么催收对方还是不还钱的情况,即便起诉到法院,获得胜诉判决以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尽管最终能拿到钱,但也耗费不少诉讼成本。
南海公证处提醒广大市民,订立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并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这张借条可以不用经过起诉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更有利于对债权人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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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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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