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篇——
设立居住权 助老人解决遗产和养老问题


南海普法

南海女声
案情回顾
老王在老伴去世之后一直独自生活。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老王想在生前把现居住的房屋过户给子女,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也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活;但他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老无所依。对于老王的顾虑,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吗?
部门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南海区妇联提醒,本案中,老王的愿望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得以实现。他可以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在老王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仍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于此房屋的居住权。由此既可以满足老王在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老王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出现被子女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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