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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时报数字报 - 南海新闻网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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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1版:要闻

    • “西樵卫生用品”金字招牌亮相国际性展会
    • 每期有“数”
    • 快来推荐你心目中的星级文明家庭
    • 被子折出直角 “城堡”摆上餐桌
    • 党员联系群众有了“新阵地”
    • 西樵力争明年新增千个学位
    • 涂鸦上墙妆点村居

    第02版:多彩村居

    • 崇北:改造工业区鼓起“钱袋子”
    • 党员联系群众有了“新阵地”
    • 优秀驾驶员争当“控烟先锋”

    第03版:特别策划

    • “全国家庭教育创新实践基地”在西樵揭牌

    第04版:西樵影像

    • 一墙一涂鸦 一村一特色
    • 《慈善法》知多D
    • 免邮商品要退货由消费者出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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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西樵影像

《慈善法》知多D

2020年09月10日

管理费用

《慈善法》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配套法规

2016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各类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比例。分别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制定了不同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规定了在计算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平均数额代替上年数额以及上年总收入的调整方式。针对小规模慈善组织运转的实际特点和慈善组织遇有特殊情形的,允许年度管理费用不适用一般规定;不允许因捐赠协议的单项约定违背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整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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