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篇——
招聘男性优先有违就业平等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某公司招聘活动策划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环节,林小姐综合成绩排名第一,张先生排名第二,但最终被录取的却是张先生。
林小姐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却被告知应聘的职位男性优先。林小姐不能接受此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平等权。该公司能否以“男性优先”为由录用张先生?
部门说法: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案中,某公司招聘的职位并非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其以“男性优先”为由录用张先生,侵犯了林小姐的平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