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篇——
“假”结婚买房可能背上银行贷款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王某(女)和张某(男)是夫妻,一直在北京生活,但没获得北京的买房资格。王某的闺蜜朱某(女)是北京户籍,王某提出与张某离婚,朱某和张某假结婚,用朱某的购房指标买房。在朱某与张某办理了结婚证之后,由王某和张某出资按揭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朱某的名下。所有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朱某和张某离婚,协议房产归张某所有,但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张某和王某重新结婚,但房产是张某的婚前财产。两年后,张某忽然死亡,银行找到了朱某,要求她归还银行贷款。朱某需要偿还贷款吗?
■部门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建立夫妻关系。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没有假结婚,而是真结婚,两人享有夫妻正常权利义务。
本案中的涉案房产登记在朱某名下,虽然朱某和张某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但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房屋还属于朱某和张某的共有财产,并且,朱某是银行贷款的保证人,其有义务归还银行贷款。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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