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篇——
强迫未成年人劳动构成强迫劳动罪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范某、李某夫妻两人租用某出租屋作为手表加工及住宿场所。两人以招工之名,先后通过中介招来三名未成年人,并通过锁门禁止外出,强迫他们从事手表组装工作。
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到场解救了三名未成年人,并将范某、李某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李某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部门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案件。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在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频频发生的当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
本案中范某、李某夫妻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强迫劳动罪的规定,应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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