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篇——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陈某于2012年8月入职某公司。2018年1月,根据政策要求,该公司整体搬迁至其他市。当月,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搬迁员工意向调查表》征询意见。陈某表示愿意随公司迁往新的工作地点,并提出工资待遇上浮40%、安排住宿补贴等要求,该公司则表示可在两地安排班车接送上下班,工资待遇可上涨10%。双方就搬迁等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随后,该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陈某对此表示异议并提出仲裁申请,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经仲裁机构审理,认为该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部门说法
南海区总工会提醒,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行使解除权。但对于何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作出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本案中,该公司发生迁移,确因政府政策变化所致,属于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故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情形时,该公司可行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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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