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启动公共维修资金需业主“双过半同意”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李伯在某小区居住了二十多年,经过风吹日晒,该小区的外墙已逐渐老化,近日还有一两片瓷砖掉落地上,幸好没有砸伤人。为此,很多业主都纷纷建议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是否使用维修资金对小区外墙进行维修。但是该小区的一些业主已经搬离小区。对此业主们产生疑惑,究竟需要多少业主同意,才能使用这笔公共维修资金呢?
部门说法
根据此前的《物权法》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而《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实际,适当降低了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根据第二百七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中“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金”事项,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维修金的条件,由全体业主的“双2/3同意”降为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降低了维修资金使用的门槛。
相关链接
7月30日至8月1日,南海区司法局、南海区普法办联合举办“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