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
某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火灾事故,事故造成员工游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经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员工在没有采取任何防静电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白电油的抽取作业,放油过程中产生静电火花引燃白电油,造成本次事故发生。该公司未设置相应(防静电)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制定(抽取白电油等)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安监部门依法对某鞋材有限公司处20万元的罚款。
部门说法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工艺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本案中,某鞋材有限公司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理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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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