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篇——
凭证丢了能否享受“三包”?


南海普法

南海市场监管
■案情回顾
消费者张先生于2017年10月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购买时与商家签订了购车合同,商家开具发票并提供了“三包”凭证。2018年1月底,汽车出现故障,张先生联系商家售后维修。商家以张先生遗失“三包”凭证且购车合同中注明“买方需保管好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否则,卖方免除承担三包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为由,拒绝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张先生认为不合理,认为购车合同中的此项内容是霸王条款,且其持有购车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汽车是向该商家购买的,商家应承担“三包”责任,于是向相关部门投诉。
■部门说法
该案例的争议点是购车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是否为霸王条款,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能否享受“三包”权利。案例中经营者显然将汽车“三包”凭证视作消费者获得“三包”权利的依据。汽车“三包”凭证的主要作用是记载汽车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以及维修保养等信息,消费者丢失“三包”凭证并非必然导致“三包”权利的丧失。因此,经营者在合同中规
定消费者不提供“三包”凭证就不履行“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内容无效。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张先生可以要求经营者及时补办“三包”凭证,并要求继续履行“三包”义务,对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义务的,消费者可以向消委会投诉,请求调解;同时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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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