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知多D

慈善服务与志愿服务
《慈善法》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配套法规
2017年12月1日,《志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条例》强化了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多项扶持和保障措施。
信息公开
《慈善法》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配套法规
2018年9月1日,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根据《慈善法》的授权,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细化,回答了慈善信息为何公开;慈善信息谁来公开;慈善信息怎么公开;慈善组织重点公开什么信息;怎样落实网络募捐的信息公开等问题。
企业捐赠税收优惠
《慈善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配套法规
2017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