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篇——
楼梯间充电引火灾被行拘

南海普法
■案情概况
A塑胶公司的一楼楼梯间发生火灾,当地消防大队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火情已被在场人员扑灭,火灾烧毁电动自行车一辆,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原来系该公司员工范某当天为图方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司一楼楼梯间充电,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引起火灾。范某涉嫌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经消防大队调查取证后,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最终,公安机关对范某作出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据央视新闻报道,80%的电动车火灾在充电时发生,90%的电动车火灾致命因置于过道楼梯间。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否则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