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篇——
患病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符重新收监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陆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由于他身患重疾,且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陆某实行两年的社区矫正。但实施监外执行1年9个月后,经司法鉴定,陆某身体情况改善,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由于刑期未满,陆某被重新收监执行。
■部门普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第三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本案中,陆某身体健康情况改善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于他的刑期未满,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依法对其进行收监执行,继续通过入监教育对他进行教育改造,让其改过自新。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