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致伤主人赔了2000元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张某在小区散步时,被何某所养的宠物狗突然窜出咬伤腿部。当时该狗并没有佩戴牵引绳。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立刻送张某到医院就医。张某家属与涉事宠物狗主人何某就相关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存在分歧。在调解员的劝导下,双方最终协商同意,何某向张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000元。
■部门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此外,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鹏伟、麦泳钰表示,何某所养宠物狗由于没有佩戴牵引绳突然窜出咬伤张某,故作为动物饲养人的何某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建议市民在遛狗时要按照规定给犬佩戴束犬链,要对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犬只,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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