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篇——
未发生重大伤亡但有现实危险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南海普法
日前,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海区某粘合剂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的两个储罐分别存有生产粘合剂的原材料二氯乙烷2.14吨和粘合剂半成品约1.9吨,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上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南海区总工会提醒,《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危险作业罪,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必须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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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