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篇——
以出让方式获使用权不得提高国有土地容积率
南海普法
A公司经公开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工业用地,该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要求容积率不大于3.0。因企业发展需求,A公司依据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台的《关于推动佛山市产业发展保护区工业用地提升的意见》文件中“扶持企业增容”的意见,以及《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编)中工业建筑容积率不大于4.0的规定,申请调整容积率上限至4.0。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述案例中,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了退件意见,要求A公司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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