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前妻探望儿子 男子收《家庭教育令》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全女士因与陈先生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对全女士探望儿子小北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离婚后,陈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全女士探望小北。全女士曾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陈先生只在执行干警强制执行时才予以配合。
法院向陈先生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陈先生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小北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母亲全女士探望小北约定,与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小北的健康成长。
部门说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孩子的监护人尤其是父母,应当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即便父母处于分居或离异状态,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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