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篇——
婚姻存续期间单方无权赠与夫妻共同财产

南海普法

南海女声
■案情回顾:
柳先生瞒着妻子林女士将数十万元钱款赠与婚外情人梅女士,林女士发觉后将柳先生和梅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梅女士返还林女士相关钱款。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赠与财产是否有效?梅女士该返还所赠钱款吗?
■部门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金额虽然由柳先生经手赠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应当认为这笔款项是林女士与柳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林女士不知情而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柳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现在林女士要求撤销赠与,是明确表示对该赠与行为不予认可。柳先生在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钱款,梅女士据此取得财产,明显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梅女士应返还这笔钱款。
■相关链接:
3月13日至3月14日,周六、周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妇女联合会联合举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南海女声”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