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篇——
储存危险化学品需严格按照规定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区内一仓库进行检查中发现,陈某在该仓库(非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硝基稀释剂(闪点25℃)53箱,共530KG。陈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监部门根据该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5万元的罚款。
■部门说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因此,化学品储存方要熟悉化学品的相关特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避免侥幸心理或贪图方便而随意存放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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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