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篇——
邮寄贵重物品应进行保价

南海普法

南海市场监管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9日,王女士的母亲通过邮政快递将大约20件共价值近万元的衣物邮寄给在浙江省某县的王女士。当王女士取件的时候,发现大部分衣物丢失,只剩4件衣物,仔细查看包裹发现有破损,明显在运输过程中衣物丢失了。王女士进行投诉,因未保价,仅获邮政公司123元赔偿。王女士认为邮政没尽义务打包结实,导致快件丢失,不服赔偿,遂向消委会投诉。
■部门说法:
本案中,王女士通过邮政邮寄快递未保价而丢失,是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赔付,即“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而邮政和快递服务的性质完全不同。邮政是国家行为,邮政专营受国家法律保护,而快递则是普通的商业物流行为,受《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调整。目前市面上某些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依据《邮政法》,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实质上是在歪曲法律,推卸责任。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时,只需按保价金额赔付即可(同时免除快递服务费);而不保价的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的依据是《民法》、《合同法》等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但用户一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保价,只要用户能够证明物品的价值及其他损失的具体数额,都可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快递邮寄贵重物品时,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纷争,最好进行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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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