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认栽吗?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市民刘女士趁着“双11”购物节,网购了某品牌的化妆品,商家附赠了一些该品牌化妆品的小样。不料,刘女士用了这些赠品后,两颊有灼痛感,便联系商家讨说法。但对方称“属于正常情况,而且给你的就是赠品”之后便不再理会。随后,她仔细看了化妆品小样的外包装,发现上面只标有品牌名称及有效期,而生产厂家及地址却找不到。
有市民提出,遇上这样的事该咋办?赠送的小样或其他赠品遇到质量问题,只能认栽吗?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在购买商品时,赠品也属于商品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有中文名称、中文厂名厂址、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等信息。销售“三无产品”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消费者取得赠品虽不需付费,但只有按照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购买指定商品达到一定金额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消费者取得赠品是附义务的,并不是无偿的。商家有义务保证赠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赠品质量问题不能免责。销售者提供赠品的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