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退不换”培训费还能追回吗?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新学期伊始,王女士在校门外接孩子放学时收到了一份传单,看到传单上写着的少儿篮球培训课程,她颇感兴趣,于是到篮球培训机构了解情况,并预缴了相应的培训费。不料3个月后,该篮球培训机构在未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进行了转让,导致其子女无法继续上课。面对王女士的维权,篮球培训机构以“培训费已约定‘特价优惠,不退不转’”为由,拒绝返还培训费。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她要求篮球培训机构返还培训费的请求。
■部门说法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上述案例中,篮球培训机构还未完成合同义务,未征得王女士同意,便将篮球培训事宜擅自转让的行为,对王女士来说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实际上,篮球培训机构已不再经营,也无法为王女士的孩子继续提供培训课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形成的培训合同关系应当解除,培训费应当返还。而合同中约定“特价优惠,不退不转”,属于典型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显然限制了王女士的权利,应认定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